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赵丽华,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22196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座**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丽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赵丽华通过股票QQ群认识了被害人柯某某,之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害人柯某某交给被告人赵丽华人民币50万元用于投资黄金期货,全部亏损。被告人赵丽华为了翻本,于2017年4月至9月,9月至11月期间,两次虚构其名下公司与北京一服装厂有羊毛衫定单,可以进行投资赚钱,诱使被害人柯某某进行投资。被害人柯某某于2017年4月至9月期间,陆续向被告人赵丽华转账累计858361元,于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陆续向被告人赵丽华转账累计524310元。被告人赵丽华将柯某某用于投资羊毛衫定单的钱全部用于炒黄金期货,全部亏损。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赵丽华又以要去北京处理投资服装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柯某某办事费63000元。2018年7月10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赵丽华向柯某某还款6万元,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侦查,赵丽华于2018年12月27日还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流水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丽华的供述和辩解;
4. 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丽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私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38567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钦
检 察 员:杨 榕
2019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赵丽华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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