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丹,女,生于1981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村**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同原犯盗窃罪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7日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丽君、李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赵丽君、李丹共谋盗窃,具体分工是由赵丽君实施盗窃,李丹望风接应。后二人来到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绵阳市中心医院外公交站台处,趁在此处候车的钟某甲(女,26岁,本案被害人)不备,由李丹用身体遮挡他人视线,赵丽君用随身携带小剪刀将钟某甲挂在肩膀的手机绳剪断,将钟某甲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106元的绿色“华为”牌nova5 pro型(128GB)手机盗走,二人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挡获并报警。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刑事照相、前科材料、尿检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
3.证人钟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赵丽君、李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丽君、李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丽君、李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丽君、李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丽君、李丹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利强
附:
1.被告人赵丽君、李丹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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