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义,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县,住**县**街**号。2014年4月24日因诈骗罪被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2019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10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双城区**车行工作人员曹某某通过李某某与被告人哈尔滨市**驾校(南岗分校)工作人员赵义认识,赵义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C1直接增型至A2驾驶证、酒驾吊销驾驶证后,在禁考期内继续申领驾驶证等相关业务的情况下,谎称能够办理该业务,并与曹某某口头约定了办理机动车增型、保型、直接领取C1驾驶证等相关业务的价格,骗取曹某某信任。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曹某某陆续在双城区域内招揽办理业务的人员,收取苏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等69人办理机动车增型、保型、直接领取C1驾驶证等相关业务的费用共计506,060.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等形式将其中467,560.00元交付给被告人赵义,用于办理相关业务。至案发时,赵义并未办理相关业务,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曹某某将自己所留38,500.00元退还给被害人。
经侦查,2019年4月9日8时许,双城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哈尔滨市王岗镇哈双路216号顺达驾校内将被告人赵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副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微信截屏照片等;
2.证人曹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于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义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彦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义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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