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赵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街**号)。被告人赵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年4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圩**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乡**村**队**号)。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迪,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新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游迪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8月7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游迪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公寓**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仪征市**村**组**号)。被告人孙某甲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乐、杨某甲、游迪、孙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彭某某、杨某乙和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本市栖霞区玄武大道888号白金汉爵大酒店登记10个房间,通过统一规定卖淫价格、统一安排卖淫场所、统一接送嫖客、统一收取嫖资、统一提供避孕套、一次性床巾等用品、统一分配非法获利等手段招募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彭某某等人安排罗某某、高某某、樊某某、傅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管理卖淫人员、接待嫖客、收取嫖资和安保。被告人赵乐、杨某甲、游迪、孙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提供接送嫖娼人员至指定地点帮助行为,同时被告人杨某甲还负责在酒店外查看有无警车及可疑情况。
案发后,共有卖淫人员8名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日累计卖淫18次,非法获利人民币44000余元。2020年4月16日、20日、28日,民警先后在南京市鼓楼区热河路7号门口、安徽省五河县临北回族乡新划村大庄口一队69号河边、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公寓**室抓获被告人赵乐、杨某甲、孙某甲;被告人游迪于2020年4月20日主动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尧化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乐、杨某甲、游迪、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依法制作的检查、提取、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乐、杨某甲、游迪、孙某甲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乐、杨某甲、游迪、孙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赵乐、游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雅晴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乐、杨某甲、游迪、孙某甲现均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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