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赵书奠,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小学文化。户籍地系云南省会泽县,住**镇五里**村委**村**组。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犯抢夺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书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赵书奠伙同蔡某某(已判)、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会泽县人民医院对被害人黄某某、金某某夫妇进行殴打,导致二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黄某某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金某某本次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书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书奠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20年4月1日
附:1、移送卷宗3册,光碟4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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