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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乾、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赵乾,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现住江苏省盐城市盐渎区**大道**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淮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日被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张寨镇**村**庄**号,现住阜南县**花苑**号楼**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30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第一次退回时间:2020年8月27日,补回时间:2020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时间:2020年10月27日,补回时间: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人赵乾到淮滨县栏杆街道办事处粮管所院内,将张某某停放在该院南边第二个单元楼梯口的一辆红色莆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约4000元。

2019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翟某某驾驶号牌为皖K*****白色荣威牌轿车将被告人赵乾送至安徽省与河南省交界处的洪河桥,后被告人赵乾到淮滨县北城“滨城国际”小区内,将陈某某停放在该小区21号楼西侧消防通道内的一辆红色骇客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翟某某在阜南县境内接应。

2020年3月28日夜晚,被告人翟某某驾驶号牌为皖K*****白色荣威牌轿车将被告人赵乾送至淮滨县王家岗乡街道,后被告人赵乾到淮滨县北城人民医院内,将王某某停放在该医院内科楼西边人行道上的一辆红色迪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由被告人翟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某。经淮滨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红色迪阳牌电动三轮车的市场价格为3240元。

另查明:被告人翟某某供述将另外两辆被盗电动三轮车卖给田某某,淮滨县公安局据此扣押一辆新鸽牌三轮电动车和一辆鼎力牌电动三轮车。经淮滨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一辆新鸽牌三轮电动车和一辆鼎力牌电动三轮车的市场价格合计为42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乾、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乾、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乾、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乾、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朋

检察官助理:胡靖妮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乾、翟某某现羁押在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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