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赵云波(别名赵波),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镇,无身份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乡**村。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云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 月至4 月期间,被告人赵云波自称是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武装部干部赵波,谎称其战友“老班长”苏某某在中纪委工作,以能为被害人田某某(男,65岁)办事为由,先后三次在田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4,800 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生活支出。
经侦查,被告人赵云波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云波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云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云波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赵云波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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