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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云芳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云芳,女,196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64********,白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大理市**镇**街**号,现住大理市**镇**路**宿舍**号。2015年2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云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赵云芳两次向马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019年9月24日16时许,大理市公安局民警在大理市下关镇建设路皮鞋厂宿舍一麻将室内将被告人赵云芳抓获,并从其位于大理市**镇**路**宿舍**号住所内查获其用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14个,称量净重8.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云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云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云芳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处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澍

2020年1月8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2.被告人赵云芳羁押在大理州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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