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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云高故意杀人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赵云高,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原淮阴市淮阴县**乡,下同)****号。被告人赵云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5年10月24日被淮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20年5月19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云高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7月5日(农历六月初八)上午,被告人赵云高、刘某某(本案被害人,男,殁年28岁)二人在位于淮阴县****村的赵云高家中讲话,双方言语不合,被告人赵云高感到气愤、绝望,遂持刀捅刘某某的胸部,而将其杀害。经鉴定,刘某某系刺破心脏致大失血死亡。后被告人赵云高用透明塑料纸将刘某某尸体裹起来,藏于房间内,再骑着刘某某的自行车外出吃中饭。中饭后,被告人赵云高将刘某某的自行车扔到淮阴县张刘路(老张集到刘老庄)孙大泓桥南边的水中。被告人赵云高回到家中,在刘某某尸体上缠绕铁链、铁锤头等,于当日夜里用平车将刘某某的尸体以及装有其作案用的刀和刘某某拖鞋等物品的口袋,运至**村三干闸南边的桥上,扔进三干渠中。

1995年7月14日(农历六月十七)上午,被害人刘某某的尸体在位于**村境内的三干闸下游约一百米的拦网处飘上河面,被人发现后报警。被告人赵云高看到刘某某尸体漂上河面后即畏罪潜逃,公安机关多次组织抓捕未果,并将赵云高上网追缉;其间经淮阴县公安局提请逮捕,淮阴县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10月24日以故意杀人罪对赵云高批准逮捕。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赵云高在山西省太原市因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处理时,主动讲明自己1995年杀人后在逃,遂被口头传唤至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营盘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立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纪某某、周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云高的供述和辩解;

4.淮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淮阴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勘查笔录、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提取血样笔录等;

6.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迎泽一大队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云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云高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云高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松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云高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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