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赵亚,曾用名赵新亚,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被告人赵亚曾因盗窃,于2013年12月1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19年4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赵亚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徐州**搬家公司员工宿舍内,趁公司同事梁某某不备,盗窃其汽车钥匙,并于当晚23时许使用车辆钥匙,将其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小区20号楼楼下的苏C6****号白色现代朗动轿车及车内人民币100余元盗走。随后被告人赵亚驾驶该车至前往南京市,后因车辆没油将车辆丢弃在南京市浦口区某建筑工地附近。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赵亚被抓获归案,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6月3日,其带领民警找回被盗车辆。后发还被害人梁某某。 经鉴定,该汽车在被盗时市场价值人民币5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照片;
2.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亚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赵亚辨认丢弃车辆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彬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亚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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