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铁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亮,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建华区**汽车租赁行经营者,住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组)。2011年1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3年2月21日因犯毁坏财物罪被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在上海市普陀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抓获,并于次日临时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同年6月7日提押出所。2019年6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志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龙镇**村**组)。2013年2月2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3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判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执行。
被告人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2302041992********,汉族,技校毕业,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齐齐哈尔**社区**组**区**号)。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龙镇**村**组)。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亮涉嫌敲诈勒索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被告人孙志海涉嫌敲诈勒索罪,以阎某某、王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犯罪
2016年7月至8月,被害人戴某甲(男,49岁)分两次向被告人赵亮借款人民币7,100元,赵亮要求戴某甲将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留在赵亮处做抵押。借款后,赵亮多次以找戴某甲单位领导并告知戴某甲妻子为要挟让戴某甲还钱,并支付高额利息。因戴某甲有正式工作,害怕赵亮找其单位领导会影响工作,又因自己借钱是用于给前妻看病和孩子的生活花销,怕现任妻子知道此事发生家庭纠纷,所以多次被迫在赵亮事先准备的欠条上签字,至2017年1月,赵亮逼迫戴某甲签字的欠款数额达到人民币7万元,至2017年8月,戴某甲先后还给赵某某人民币15,500元。
2017年夏天,戴某甲因缺钱提出向赵亮借人民币5,000元,赵亮找到其朋友被告人孙志海,并让孙志海配合自己假装钱是从孙志海处借的,二人一同到戴某甲家,赵亮给戴某甲人民币2,500元,并对戴某甲谎称该笔款项是从孙志海处借的。此后,赵亮伙同孙志海多次到戴某甲家中索要欠款,以不还钱就找单位领导和戴某甲妻子为要挟,逼迫戴某甲在事先准备好的一张欠款人民币3万元的欠条上签字。至此,赵亮逼迫戴某甲签字的欠条上体现的欠款数额总计达到人民币10万元。
2017年11月,赵亮见戴某甲还欠其他人钱,便威胁戴某甲再还不上钱房子可能被收走,逼迫戴某甲用房产抵押借款。为了不让戴某甲妻子知道此事,赵亮通过朋友阎某某帮忙做了证明戴某甲系未婚状态的假户口本和假的离婚协议,在齐齐哈尔市易融通公司用戴某甲的房屋产权证抵押贷款人民币160,500元,并预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并亲自设置了银行卡密码。2017年11月17日,易融通公司扣除费用后实际存至戴某甲贷款账户人民币149,265元。赵亮领戴某甲将此款取出后,除去留存两个月还款钱和中介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300元外,剩余人民币124,900元全部被赵亮以偿还10万元欠条的本金和利息为由占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赵亮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数额为人民币124,900元;被告人孙志海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数额为人民币27,5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戴某甲办理贷款资料、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银行流水、体检报告等;
2. 证人戴某乙、侯某某、肖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戴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赵亮、孙志海的供述和辩解;
5. 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 辨认笔录;
7. 光碟3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亮、孙志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2018年末,被告人赵亮找何某某、鲁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丁某某等人以每套人民币30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共收购9套银行卡,一套银行卡包括同一人名下的身份证号码、一张银行卡、一张手机卡和一个U盾。赵亮将收买的银行卡以每套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共获利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 证人王某乙、何某某、鲁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赵亮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赵亮
三、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7年11月,赵亮找被告人阎某某帮忙给戴某甲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因戴某甲已婚,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赵亮告诉阎某某不能让戴某甲妻子知道此事,阎某某便找到被告人王某甲要制作一个假户口本,将真户口本中的已婚改成未婚,阎某某给王某甲人民币500元,王某甲通过小广告联系做假证的人,以人民币300元购买了一个假户口本交给阎某某,阎某某用该假户口本和自己做的假离婚协议在戴某甲妻子未到场的情况下帮助戴某甲贷款成功。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假房照复印件、假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
2. 证人赵亮、朱某某、戴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阎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四、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7年末,戴某甲被迫用房产证抵押贷款后,为了对妻子隐瞒已将房屋抵押贷款一事,通过被告人阎某某的帮助沟通和联系,找到被告人王某甲购买假房屋产权证,王某甲找上次做假户口本的人以人民币300元购买了一个假房屋产权证交给戴某甲,戴某甲给王某甲人民币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亮于2019年6月4日在上海市普陀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抓获;被告人孙志海于2019年6月5日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阎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主动向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20日主动向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锋分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假房照复印件等;
2. 证人赵亮、戴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阎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亮、孙志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赵亮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孙志海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亮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阎某某、王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亮、孙志海犯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亮系主犯、被告人孙志海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阎某某、王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阎某某、王某甲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志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亮、阎某某、王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阎某某、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惠明
2020年1月2日
附:
1. 被告人赵亮、孙志海、阎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 被告人赵亮、孙志海、阎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 全部案件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试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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