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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亮盗窃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489号

被告人赵亮(绰号:小强、赵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河南省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滑县**乡**村**号。2008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亮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5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6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亮伙同卢某甲、卢某乙、唐某某(均已另案处理)等人预谋盗窃柴油并分工后,携带液压钳、导油管、抽油泵、铁质油桶、对讲机等作案工具,驾驶两辆金杯汽车及一辆奥迪汽车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新开路**加油站,由卢某甲驾驶奥迪汽车在附近望风,被告人赵亮伙同唐某某等人潜入该加油站油库内,撬开地下油库出油口,用抽油泵盗装0号柴油6.3吨(价值人民币50715元)。期间,加油站守夜职工耿某某发现并制止时,唐某某用灭火器喷射逼退。后卢某乙将所窃柴油收购并转卖他人获利。被告人赵亮等人将所获赃款俵分挥霍。

2、2013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亮伙同卢某甲、卢某乙、唐某某等人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两辆金杯汽车及奥迪汽车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镇**加油站后院,使用上述同样手段,盗装天津市**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储存在此的0号柴油21.98吨(价值人民币163751元)。后卢某乙将所窃柴油收购并转卖他人获利。被告人赵亮等人将所获赃款俵分挥霍。

3、2013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亮伙同卢某甲、唐某某等人在卢某乙家预谋盗窃并分工后,由卢某乙在家等候,被告人赵亮等人携带上述作案工具,驾驶两辆金杯汽车来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镇**村工业园院内,使用上述同样手段,盗装王某甲储存在此的0号柴油12.68吨(价值人民币9383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12.68吨柴油扣押并发还失主。

综上,被告人赵亮盗窃作案三起,价值共计人民币308298元。案发后,被告人赵亮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崔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3.证人卢某甲、唐某某、卢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亮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18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亮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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