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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仁宗、赵利巧、等涉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罪等案)_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赵仁宗,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盐源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11日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2月28日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凉山州西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利巧,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盐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邦健,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盐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8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盐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5月24日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盐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建国,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盐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2日经盐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盐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盐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仁宗、赵利巧、赵邦健、吕某某、任某甲、蒋某某、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赵建国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6月26日、7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对被告人赵仁宗、赵利巧、赵邦健、吕某某、任某甲、蒋某某、韦某某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于2019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2019年7月2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7月23日本院决定被告人祝某谋开设赌场案、被告人赵建国涉嫌开设赌场案与被告人赵仁宗、赵利巧、赵邦健、吕某某、任某甲、蒋某某、韦某某开设赌场案合并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仁宗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过事前共谋纠集被告人赵利巧、赵邦建、兰某某(另案处理)为手下,被告人祝某某、任某甲、蒋某某、韦某某为“堂主”的以开设赌场抽头盈利和在赌场高利放贷俗称“放水”的犯罪组织,并确定抽头盈利的赃款被告人赵仁宗占20%、被告人赵建国占20%,被告人任某甲、蒋某某、韦某某、祝某占60%的股份,在我县双河、干海、长柏等地,被告人吕某某与堂主祝某某、任某甲、蒋某某、韦某某等人联系场地和召集人员参加赌博,先后组织赌博数十次,从中抽头盈利12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赵建国与被告人赵仁宗、赵利巧协商后,拿出赌资1万元用于“放水”,并占开设赌场抽头盈利的20%,在开设赌场期间由被告人赵利巧负责发牌、抽头、借钱、记账,被告人赵邦建负责“放水”记账和维持赌博场所秩序,对未按时还款的被告人赵仁宗纠集赵立巧、兰某某、赵邦建等人,对欠“水钱”的张某某、高某某等人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为索要赌博债务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搜查。被告人赵仁宗恶势力犯罪组织在我县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和破坏了我县人民群众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其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参加人员众多,在我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和后果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开设赌场罪:

(1)、2016年底,被告人赵仁宗在长柏乡找到被告人吕某某要求吕某某找人来打牌,赵仁宗出钱放贷和抽头,由吕某某占40%,赵仁宗占60%的股份;商议后吕某某遂邀约本村认识的人员在农户家中,以10元的底300元封顶“炸金花”和500、1000元“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期间被告人赵利巧负责发牌,赵仁宗以每把抽一个底,出金花赢家抽10%,开官抽10%的方式进行抽头渔利,三次开设赌场抽头盈利2万余元,放出“水钱”5万余元,被告人吕某某获利92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被告人赵仁宗、赵利巧、由吕某某组织参赌人员吴某某、张某某、聂某某、叶某某、尹某某等人,在长柏乡街上尹某某开的“**修理厂”内,以“炸金花”的方式,10元下注、300元封顶进行赌博,赵仁宗负责“放水”借钱,赵利巧负责发牌记账并抽头。

2016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带起赵仁宗、赵利巧到长柏乡五只村**乡**中村王某某家中,聚集吴某某、聂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等人进行赌博,赵利巧负责发牌,以10元底300元封顶“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吕某某负责抽钱。

2016年11月的,被告人赵仁宗与赵利巧又打电话联系吕某某找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吕某某遂电话联系好后带上赵仁宗等人来到陈某某洪家,参赌人员吴某某、聂某某、张某某、叶某某、高某某等人来后,以500-1000元的“斗牛牛”方式进行赌博,赵利巧负责发牌放水记账,抽头盈利4千余元,支付了700元的场地费给陈某某。“放水”5.4万余元。

(2)、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仁宗、赵利巧、赵邦建、祝某某、韦某某、蒋某某、任某甲等人为赌博牟利,经事前共谋抽头所得按赵仁宗占40%的股份,祝某某、韦某某、蒋某某、任某甲占60%的股份分成。被告人赵利巧、赵邦建具体负责赌博场子上的发牌、抽头、借钱、记账、维护秩序等,每天以300元不等发工资。之后多次在盐源县干海乡、双河乡等多地农户家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赵建国加入与被告人赵仁宗共同“放水”并占抽头盈利20%,在开设赌场过程中使用扑克牌以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斗牛牛”方式进行赌博,赌博过程中由赵利巧负责发牌并抽取10%的“堂子钱”以及“升官”后赌客随意给几百元,“堂主”任某甲、蒋某某、韦某某、祝某某负责联系场地和赌客来进行赌博,被告人赵仁宗、赵邦健、赵利巧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给参赌人员“放水”。赵仁宗等人在盐源县干海乡、双河乡等地盐源县干海乡、双河**开设赌场十余次,期间共抽的“堂子钱”12万余元,“放水“5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9月,被告人赵仁宗、赵利巧、赵邦建、任某甲在双河乡五洞桥村9组9号任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家,组织参赌人员张某某、王某某等十余人参赌人员进行赌博,以200-1000元开官“斗牛牛“的形式,抽头盈利8千余元,事后由赵利巧支付600元的场地费;过了几天后又继续在其家中赌博,抽头盈利6千余元,事后由任某某给800元场地费;

2017年9月,在盐源县双河乡**学校对面一农户家,被告人任某甲,祝某某、赵邦建组织参赌人员张某某、文某某、王某某等十余人,以200-1000元开官“斗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盈利,赌博期间“放水”5000余元。

2017年9月,在赵仁宗双河乡**村**组**号家中,被告人赵利巧、赵邦建与何某某组织参赌人员张某某、小某某、文某某、张某某和王某某、冯某某等十余人,以500-1000元的官“斗牛牛”抽头盈利8千余元。

2017年9月底,在被告人赵仁宗姐姐赵某某家中,被告人赵利巧、赵邦建与何某某组织参赌人员王某某、柏某某、张某某“斗牛牛”抽头9千余元,支付了800元的场地费。第二晚继续赌博,还是以500-1000元的官“斗牛牛”抽头9千余元。

2017年10月,在**乡**村**被告人任某甲家中,由被告人赵仁宗与赵利巧、赵邦建、祝某某、蒋某某聚集组织参赌人员王某谋、张某某、小某某等十余人进行赌博,以200-1000元开官“斗牛牛“的方式,抽头盈利3千余元,赵邦建负责记账,次日继续在被告人任某甲家中赌博,抽头7千余元。放出”水钱“1万余元,并支付600元场地费。

2017年10月,被告人蒋某某和赵利巧联系在干海乡马厂村9组兰某某家中,由被告人赵仁宗、任某甲、赵邦建、韦某某组织参赌人员黄某某、小某某、柏某某、兰某某等十余人,连续赌博4天,以200-1000不等开官炸“牛牛“的方式,抽头盈利6千和8千余元,赵邦建“放水”2万余元,事后赵利巧支付1600元的场地费。

2017年10月,在盐源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蒋某某家中,由韦某某、赵利巧、赵邦建组织参赌人员王某某、张某某等十余人,以500-1000的“斗牛牛”的官,连续两天聚众赌博,抽头盈利5千和7千余元,支付800元场地费。

2017年10月29日晚,在盐源县**乡**村彭某某(绰号小某某)家,由被告人任某甲联系后,被告人赵仁宗、赵利巧、赵邦建、韦某某、祝某某组织参赌人员祝某某、冉某某、文某某等十余人,以200-500元开官“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王某某因酒醉直接在桌上抓钱与韦某某发生抓扯时,被告人赵邦建用手中削平果的刀子杀了王某某后背一刀,报警后王某某被送往医院医治,后被告人赵仁宗从抽头盈利的钱中拿出5万元将此事调解摆平。

非法拘禁罪:

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人赵仁宗带领赵利巧、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索要赌博债务,驾车到盐源县长柏乡盐源县**乡将欠债的张某某强行带到县城。途中兰某某在赵仁宗的授意下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到达县城后又与赵邦建会合将张某某带至县城“拉路沟”(小地名),赵邦健又以打耳光的方式殴打张某某要其还钱,张某某害怕被赵仁宗等人继续殴打,遂同意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赵仁宗,赵利巧随即通知朋友杨某某来帮忙开车,之后赵仁宗等人又押着张某某到长柏乡把张某某的汽车开回县城。事后赵仁宗拿2000元给赵利巧叫其分给参加人员每人500元。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赵仁宗带领赵利巧、兰某某等人为索要非法债务,驾车到盐源县长柏乡盐源县**高某某家中强行将高某某带到县上。兰某某在被告人赵仁宗的安排下,先将高某某带至县城“**酒店”茶楼处,威胁高某某还钱,赵仁宗和赵利巧回到县城后一起看守高某某,当晚在果场路**宾馆住宿。次日,又将高某某带到“**酒店”的茶楼内要求还钱,高某某无法还钱后就继续将高某某拘禁,要求想办法找钱来还,晚上继续将高某某带到**宾馆进行看守。第三日(1月25日)中午,受害人高某某的哥哥找到沙某某请帮忙解救高某某之后赵仁宗、兰某某、赵利巧等人将高某某带到盐源县金果街“**茶吧”内,与高某某哥哥等人进行谈判,双方达成还款协议,高某某哥哥承诺担保1万元,高某某又打了一张3.2万元的欠条后离开。

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7年3月下旬到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仁宗带领赵利巧、兰某某等人为索要非法债务,先后多次到盐源县长柏乡盐源县**乡高某某家中,在未经高某某妻子任某乙允许的情况下,赵仁宗指使赵利巧、兰某某等人强行进入任某乙家中,对其家进行搜查,在没有找到高某某之后离开。

故意伤害罪:

2015年12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邦建受朋友朱某某邀约与古某某等人到盐源县**歌城帮忙打架,在黄钻歌城门口,因李某某等人与赵邦健、朱某某、丁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赵邦健就打了李某某一耳光之后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赵邦健用跳刀杀了李某某背部两刀,致李某某肺部损伤,经盐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之后李某某等人去医院治疗,被告人赵邦健等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盐源县公安局伤情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仁宗、赵利巧、赵邦健、吕某某、任某某、蒋某某、祝某某、赵建国、韦某某等人为牟利,经事前共谋,长期在我县多地开设赌场、从中抽头盈利、高利放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仁宗、赵利巧、赵邦建三人在索取赌博债务中,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仁宗、赵利巧在索取赌博债务中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并进行搜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邦建持刀刺伤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仁宗在实施违法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是本案主犯;被告人赵利巧、赵邦建在实施违法犯罪中积极参与属起积极作用的人,应当认定为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吕某某积极组织人员进行开设赌场、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的主犯;被告人任某某、蒋某某、祝某某、韦某某、赵建国等人积极参与明知是赵仁宗等人经常纠集一起为实施犯罪开设赌场,应当认定为本案积极参与者,应定为从犯,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蒋蒋某某、韦某某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军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仁宗现押西昌市看守所,被告人赵利巧、赵邦建、吕启金吕某某、祝凌祝某、赵建国现押盐源县看守所,被告人任远洋被告人任某某、蒋浩蒋某、韦全勇现在家中韦某某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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