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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代顺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赵代顺,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委**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8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代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赵代顺与朋友陈某某、张某甲步行至本市官渡区**村红河缘宾馆门口,赵代顺撞到罗某某引发口角继而双方打架。赵代顺持塑料凳对张某某、罗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张某某左眼穿通伤,左眼球萎缩。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9年11月24日,赵代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代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代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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