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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会军盗窃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赵会军,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路**园**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道**号)。2005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5000元;2016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7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9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天津市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会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会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赵会军在本市河东区**里**号楼**单元**门的一间伙单内,趁屋内无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华为牌畅享9plus型手机和8盒“泰山牌”香烟盗走,后被告人赵会军将手机变卖。经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总计价格为人民币650元。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赵会军在本市河西区**道与**路交口的**果蔬店内,趁被害人解某某不备,将果蔬店外间门口钱箱中的26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会军抓获归案。赵会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金照片等物证

2、中国移动购机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

3、证人谭某某、冯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解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赵会军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会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会军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会军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萍

检察官助理: 曹玉颖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会军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7张),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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