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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会军盗窃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544号

被告人赵会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09年9月12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2009年11月15日因盗窃被海宁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1月30日因盗窃被嘉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6年2月18日因盗窃被海宁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会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赵会军在杭州钱塘新区耕德电子厂门口附近,窃得被害人祝某某停放在此的杭爵牌电瓶车1辆。经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8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赵会军在杭州钱塘新区东部国际商务中心东门附近,窃得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此的电瓶车内绿源牌电瓶1组5块。同日,被告人赵会军在杭州钱塘新区元成路与围垦街交叉口龙驰幕墙西门附近,窃得被害人康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内振盟牌电瓶车电瓶(32AH,12V)1组6块。经认定,上述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961元。

同日,被告人赵会军于杭州钱塘新区星野光明小区门口被抓获。案发后,追回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老虎钳、头盔、防晒服等;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祝某某、尹某某、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会军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行政勘验笔录、刑事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会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昊渊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会军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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