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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伟业、宁某某等3人诈骗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赵伟业,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高碑店市**。2019年5月15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95********,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住沈阳市浑南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伟业、宁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赵伟业通过在QQ群内发布虚假返利活动等信息,以参加返利活动、退款等为由骗取财物共计66439.98元。其中,通过被告人王某甲介绍骗取19999元。被告人宁某某明知赵伟业实施诈骗行为,为其提供收款二维码,帮助接收诈骗金额共计47948.9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赵伟业在“8点准时红包yu”QQ群内发布虚假返利广告。被害人叶某某迅为返利,扫码赵伟业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被骗共计3390元,其中赵伟业得款200余元; 

2、2020年4月8日,被告人赵伟业通过郭某某(另案处理)将自己以办理退款的客服身份推荐给被害人肖某某。肖某某为退款扫码赵伟业提供的收款二维码,被骗共计5099元,其中赵伟业得款2319元,郭某某得款455元;

3、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赵伟业与吕某某林(另案处理)约定由赵伟业提供QQ群,吕某某林负责在群内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双方分成,后吕某某林找到QQ账号1758368080的用户(未查实)在群内实施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为返利,扫码QQ账号1758368080的用户提供的收款二维码,被骗共计10002元,其中赵伟业得款1700元;

4、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赵伟业在“百万红包发放中”QQ群内发布虚假返利广告。被害人姚某某月为返利,扫码赵伟业从被告人宁某某处获取的收款二维码,被骗共计3413元,其中宁某某得款1482元,赵伟业得款1931元;

5、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赵伟业通过商某某(另案处理)将自己以办理退款的客服身份推荐给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为办理退款,扫码赵伟业从被告人宁某某处获取的收款二维码,被骗9528元,其中宁某某得款2859元,赵伟业得款6669元;

6、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赵伟业在QQ群内发布虚假返利广告。被害人王某某为返利,扫码赵伟业从被告人宁某某处获取的收款二维码,被骗15008.98元,其中宁某某得款4508.98元,赵伟业得款10500元;

7、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赵伟业通过被告人王某甲将自己以能办理解除游戏防沉迷业务为由推荐给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为办理游戏解封,扫码、转账赵某某从被告人宁某某的上家处获取的收款二维码、账户,被骗19999元。其中宁某某得款2000元,赵伟业得款8444.5元,王某甲得款5555.5元。

被告人赵伟业、宁某某、王某甲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王某甲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截图、QQ聊天截图、违法犯罪情况查证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叶某某、肖某某、吴某某、姚某某月、张某某、王某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伟业、宁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手机取证报告、电脑取证报告、支付宝交易光盘。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伟业、宁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业、宁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赵伟业、宁某某数额巨大,王某甲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伟业、宁某某、王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其中宁某某、王某甲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赵伟业、宁某某、王某甲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伟业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浩

检察官助理:徐璐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伟业、宁某某现羁押于开化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2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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