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赵伟捷,曾用名赵波,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0********,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伟捷曾犯因交通肇事罪,于2001年1月18日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3月26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赵伟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伟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伟捷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耿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伟捷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魅力银城KTV309包间,因琐事与其同居女友被害人耿某某发生争吵,后赵伟捷持玻璃杯将耿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耿某某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赵伟捷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伤情照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耿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伟捷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20]2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伟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伟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伟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伟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金建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赵伟捷现被监视居住于住处(联系电话1782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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