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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伟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093号 

  被告人赵伟,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号附******号,现居无定所。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13年7月2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月1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赵伟因缺钱,遂产生盗窃手机的想法。后赵伟窜至南充市顺庆区长丰巷53号门面内,趁被害人任某某不备,将其放于该店内柜子上的一部红米A6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后赵伟又窜至人民南路104号附18号重庆谢晓妹鸡杂店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其放于该店内桌子上的一部魅族46S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后赵伟窜至顺庆区文化路家乐福超市外面广场附近准备销赃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将被盗两部手机挡获。经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魅族16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被盗的粉白红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0元。案发后,被盗的两部手机已分别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又系累犯、两次盗窃、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财物被退回等相关情节,依法应当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考虑。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丽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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