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赵伯智,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弄**号,在京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号楼**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季雪,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在京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号楼**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伯智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季雪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赵伯智伙同王季雪在赵伯智租用的北京市大兴区**镇**号楼**号春主题SPA会所内,通过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卖淫女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等人卖淫。
被告人赵伯智、王季雪于2019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赵伯智、王季雪、李某某等人的亲笔供词,赵伯智、王季雪手机截图等;2.证人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伯智、王季雪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赵伯智、王季雪的手机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其他: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伯智、王季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伯智、王季雪二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伯智、王季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伯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季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仁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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