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赵俊邦,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组**号。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1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俊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俊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晚至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俊邦先后在龙口市**街道**店、**店、**店、**女装店盗窃4次,窃得新百伦男鞋一双、银白色苹果笔记本一台、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现金300余元。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459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赵俊邦在龙口市**街道东市场北面的**店,用液压钳夹断防盗门上的链子锁,进入店内盗取现金200余元。
2、2019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赵俊邦在龙口市**街道**广场**店,用液压钳夹断防盗门上的U型锁,进入店内盗取新百伦男鞋一双,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新百伦男鞋价值人民币600元。
3、2019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赵俊邦在龙口市**街道车站南面的**店,用液压钳夹断防盗门上的链子锁,进入店内盗取现金100余元。
4、2019年12月19日凌晨许,被告人赵俊邦在龙口市**街道龙鼎广场**女装店,用液压钳夹断防盗门上的链子锁,进入店内盗取银白色苹果笔记本一台、黑色苹果手机一部,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50元,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40元。
被告人赵俊邦于2020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液压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截图、新百伦鞋图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辨认笔录;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俊邦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俊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俊邦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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