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保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19〕853号 

被告人赵保,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4月被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原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保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被告人赵保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4月份,被告人赵保在没有能力和关系的情况下,谎称自己能找关系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而被羁押的陈某甲释放,向陈某甲父亲被害人陈某乙分两次收取人民币10万元,但赵保并未将该10万元用于托关系释放陈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赵保为逃避法律追究,教唆被害人陈某乙及证人王某某作伪证。

案发后被告人赵保于2019年6月24日将人民币10万元退还给被害人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明细、举报信复印件、收条复印件、情况说明、信访材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保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保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大海

                            代理检察员:李  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保现羁押于宁波市奉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