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赵元凯,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2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同年8月24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元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月份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赵元凯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那招社“**坚果基地”,趁看守人张某某家无人之际,将其养在鸡圈内的1只公鸡、3只母鸡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只鸡价值420元。
2.2020年1月21日上午,被告人赵元凯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四川机电学院金江校区”汽车修理实习厂附近李某某自建房处,趁无人之际,将其养在鸡圈内的1只是公鸡、3只是母鸡、7只剑鸭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只鸡、7只鸭价值960元。
3.2020年6月17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赵元凯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倪某某家的芒果林内,趁无人之际,将其养在鸡圈内的3只公鸡(土鸡)、2只母鸡(土鸡)盗走;在原路返回途中,将姚某某养在“36里生态农庄”旁堡坎下鸡圈内的1只公鸡、2只母鸡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倪某某家被盗5只土鸡价值625元,姚某某家被盗3只鸡价值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赵元凯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某、李某某、倪某某、姚某某陈述的陈述;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元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元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元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雪梅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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