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赵元帅,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9********,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傅贵洁,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9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7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元帅、傅贵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元帅、傅贵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至14日间,被告人赵元帅与其妻子被告人傅贵洁经预谋后,在美团公司开展消费给与补贴的活动期间,通过联系亲友在美团公司平台领取优惠券,后利用被告人傅贵洁在天津市东丽区经营百圣格炸鸡汉堡店的美团开店宝采取直接核销优惠券电子码并向购券人返还购券本金及好处费的方式,骗取美团公司消费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赵元帅、傅贵洁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傅贵洁退赔赃款人民币110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4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元帅、傅贵洁的供述;
4、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元帅、傅贵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元帅伙同被告人傅贵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元帅、傅贵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元帅、傅贵洁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兰
检察官助理:漆禹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元帅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被告人傅贵洁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册。
3、随案移送光盘3张。
4、随案移送退赔款人民币110640元(现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涉案资金专户),手机2部(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华明派出所)。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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