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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元鹏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赵元鹏,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村***社**号,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元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赵元鹏趁被害人李某甲家中无人之际,秘密进入李某甲家中,将李某甲家院内羊圈内的十只绵羊以8100元卖给许某某。当日20时许,李某甲发现家中绵羊被盗后遂拨打电话报警,恰逢许某某拉着其从赵元鹏处收购的绵羊到榆中县公安局高崖派出所了解赵元鹏的家庭情况,被盗绵羊随即返还被害人李某甲。经榆中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绵羊总价值人民币12217.60元。

2020年11月5日13时,被告人赵元鹏到榆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许某某收到赵元鹏家属赔偿的经济损失8600元,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希望对赵元鹏宽大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元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元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元鹏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云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元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元鹏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元鹏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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