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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先财盗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赵先财,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乡**村**社,现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大厦**号。曾因盗窃于2014年2月18日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先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赵先财伙同万某某(另案处理)到福州市长乐区**镇**小区地下车库内,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部红色二轮电动车盗走。

二、2020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先财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旧猪场内,将被害人林某某放置于此处的超阳牌电缆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672.5元。

三、2020年3月中上旬,被告人赵先财伙同他人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房门口,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心艺牌二轮电动车内的5颗电瓶盗走。

四、2020年4月25日2时许,被告人赵先财伙同陈某甲(另案处理)到福州市长乐区梅花镇旧车站附近一民房楼下,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部红色宝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2.16元。

五、2020年4月25日3时许,被告人赵先财伙同陈某甲到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仙富村附近一民房楼下,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部黑色心艺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62.75元。

六、2020年4月26日1时许,被告人赵先财伙同陈某甲到福州市长乐区潭头镇霞江村附近一民房楼下,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此处的一部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54元。

七、202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先财到福清市玉屏西门街星发城楼下,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部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01元。

八、202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先财因需要用车指使陈某甲实施电动车盗窃。当晚,陈某甲到福州市长乐区吴航河下街八角亭工商银行对面路边,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爱马仕牌黑色二轮电动车车盗走。陈某甲得手后将该车交付给被告人赵先财使用。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33.44元。

九、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先财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旧猪场内,将被害人林某某放置在此处的480斤左右的铁管盗走。经鉴定,被盗废铁管价值人民币480元。

十、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赵先财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旧猪场内,将被害人林某某放置在此处的250斤左右的废铁块盗走。经鉴定,被盗废铁块价值人民币250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赵先财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潭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监控录像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陈某甲、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林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李某甲、王某丙、李某乙、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先财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五羊本田牌WH125T-5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木炭、电动车等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二轮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废电缆、废铁块等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被告人赵先财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先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9505.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先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先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先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先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赵先财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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