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赵光琴(绰号凯凯),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号,现住凯里市**小区**栋**单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患严重疾病于2018年12月26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19年8月25日止。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光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1时许,购毒人员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光琴欲购买人民币300元的毒品后,应赵光琴的要求,杨某某到达凯里市永丰大楼农牧局门口交易,赵光琴将一个白色塑料包装的毒品海洛因零包贩卖给杨某某,获得人民币300元。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从赵光琴处缴获人民币300元、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净重0.2克)及红色华为手机一部,从杨某某处缴获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净重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光琴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光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光琴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严重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光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光琴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江
检察官助理:李燕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4855****、1363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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