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赵克君,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路**号。2014年10月13日因犯赌博罪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4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里**号。199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01年12月7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克君、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赵克君、尚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静海区台头镇等地利用厂房、搭建的帐篷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使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营利。赵克君、尚某某为赌场局长,并安排人员插旗放哨,涉及参赌人员累计达20余人。
2019年11月22日,民警将被告人赵克君、尚某某抓获,二人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克君、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克君、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克君、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克君、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克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尚某某具有前科,属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克君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光贺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克君、尚某某现被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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