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三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赵全云,绰号“阿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2008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5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2014年6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分别处行政拘留五日、十日。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全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全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11月,被害人盛某乙向被告人赵全云借款,被告人赵全云故意制造虚高银行流水,具体情形为:2016年10月21日,被害人盛某乙向被告人赵全云借款15万元,实际到手11.2万元,赵全云制造25万元的银行流水;同月24日,盛某乙向赵全云借款10万元,实际到手8万元,赵全云制造15万元的银行流水;同年11月23日,盛某乙向赵全云借款5万元,二人签署了45万元的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盛某乙将其位于本区吕巷镇璜溪东街8弄1号502室的房产抵押给赵全云。
2017年5月,被害人盛某乙打算出售该套房产,被告人赵全云以解除抵押为由要求盛某乙归还48万元。2017年6月1日,被害人盛某乙归还给被告人赵全云47.2万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赵全云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在审查批捕阶段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盛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农商银行交易明细、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其向赵全云借款、还款的经过及金额。
2. 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实盛某乙向赵全云借款的情况。
3.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金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供的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证实盛某乙将房产抵押给赵全云的情况。
4. 证人某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盛某乙出具的谅解书及其提供的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赵全云已归还盛某乙部分钱款并获得盛某乙谅解。
5. 上海农商银行提供的赵全云的账户信息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赵全云账户内资金流转情况。
6. 被告人赵全云的历次供述及其签署的具结书,证实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7. 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及出具的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证实赵全云的前科情况及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8. 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赵全云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全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全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套路贷”诈骗他人钱款2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全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全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全云部分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全云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菲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全云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意见材料》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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