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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兴华受贿案)_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检公诉刑诉〔2014〕79号

被告人赵兴华,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011962********,汉族,本科文化,原系中共正阳县**,住信阳市狮河区**路**号。因涉嫌受贿,2014年1月24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2014年1月29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兴华涉嫌受贿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6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5月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九次收受河南省**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甲人民币55.8万元,为完善**物流配送中心土地手续提供帮助。

2、2013年5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正阳县**粮油公司经理叶某某人民币20万元,为其承揽正阳县**街打通工程提供帮助。

3、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江苏省张家港市**有限公司总经理陆某某为让其帮助承揽开发土地所送予的人民币20万元。

4、2013年4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正阳县**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甲人民币100万元,为其承揽正阳县**市场项目提供帮助。

5、2011年初至2012年初,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正阳县**有限公司董事长钟某某人民币45万元,为其办理**广场项目用地手续提供了帮助;2012年初至2012年底,先后三次收受钟某某为让安排儿子到正阳县**工作所送予的人民币25万元。

6、2013年3、4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正阳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甲人民币100万元,为其147亩土地置换工程提供了帮助。

7、2012年3月至2013年5、6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驻马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乙人民币90万元,为其承揽正阳县**旧城改造项目提供帮助。

8、2012年12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正阳县**建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杨某甲为让协助承揽正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所送予的人民币20万元。

9、2011年2月至2011年8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正阳县**建材综合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甲人民币60万元,为其办理正阳县**建材市场第三期项目用地手续提供帮助。

10、2006年至2012年初,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驻马店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向某某为让帮助办理民办公助学校用地手续所送予的人民币35万元。

11、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正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尚某某人民币50万元,为其办理正阳县**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手续提供帮助。

12、2010年春节至2012年中秋节,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正阳县**集团公司项目经理袁某某为让帮助办理正阳县**公司家属院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手续所送予的人民币9万元。

13、2012年10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正阳县**机械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某为让帮助协调该公司占用地的拆迁和办理征用手续所送予的50万元。

14、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3月,被告人赵兴华收

受驻马店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某丙人民币120万元、港币10万元,为其承揽正阳县**广场升级改造及地下商城项目提供帮助。

15、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或2009年,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信阳**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丁人民币50万元和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312097元),为其承揽正阳县**的土地提供帮助。

16、2008年10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

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深圳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甲为让帮助正阳县**局工作人员孙某某承包正阳县**的广告业务和帮助自己承揽正阳县北二环路项目 所送予的人民币110万元。

17、2008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信阳市经商人员胡某甲为让协调建设建材市场、农资市场和帮助承揽正阳县**新农村建设项目等 所送予的人民币81万元。

18、2011年3、4月至2012年5、6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肖某某人民币20万元,为其承揽正阳县廉租房项目的附属工程、正阳县兰青乡水泥路工程、5期廉租房的附属工程、正阳县新区道路的绿化工程等提供帮助。

19、2013年5月至7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罗某甲、罗某乙等人人民币120万元,为其低价获取正阳县广场附近土地开发权提供帮助。

20、2012年中秋节前夕,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某某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省**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曹某某为让协调公司不交违法用地罚款事宜和帮助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所送予的人民币20万元,为该公司不交违法用地罚款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提供帮助。

21、2012年3、4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褚某甲为让帮助褚某乙变更土地用途所送予的人民币40万元钱。 

22、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正阳县**饲料公司经理王某乙为让帮助购买饲料所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和人民币35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23、201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信阳市**粮食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乙为让帮助其中标搬运公司土地所送予的人民币50万元。

24、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正阳县**市政公司法人代表俞某某人民币30万元,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帮助。

25、2007年9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正阳县**陈某甲人民币4万元,为其妻职级提升和其亲戚工作调动提供帮助。

26、2012年11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正阳县张某乙为担任**所送予的人民币20万元。

27、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乡于某某为感谢提拔所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28、2012年11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乡李某丙人民币20万元,为其担任正阳县**提供帮助。

29、2011年12月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王某丙人民币15万元,为其担任正阳县**等提供帮助。

 30、2012年11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正阳县**王某丁人民币10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31、2008年10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刘某乙人民币18万元,为其妻子工作调动、女儿工作安排及其本人职务调整等提供帮助。

32、2012年11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正阳县**周某甲为担任项目办主任所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33、2008年8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正阳县**张某丙为到县直局委任职所送予的人民币21万元。

34、2007年12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铜钟镇**陈某乙为到县直局委任职所送予的人民币22万元。

35、2007年1月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正阳**乡陈某丙人民币8万元,为其担任**及平息网络炒作事件提供帮助。

36、2007年2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丁人民币9万元,为其担任正阳县**提供帮助。

37、2009年12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戊为解决实职副科级所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

38、2012年春节前至2012年底,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管某某人民币7万元,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39、2006年中秋节前至2011年4月份,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何某甲人民币5万元,为其职务调整及妻子职级提升提供帮助。

40、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王某人民币18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41、2006年10月至2011年5、6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朱某甲人民币15万元,为其担任**及其妻子调动工作提供帮助。

42、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杨某乙为职级提升所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43、2013年4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左某甲为其儿子调动工作所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44、2012年12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刘某丙为感谢赵兴华帮其儿子安排工作所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

45、2007年1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八次收受周某乙人民币14.5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46、2011年10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张某丁为担任**所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

47、2011年7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正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某丁人民币5万元,为其亲戚张某戊安排工作提供帮助。

48、2007年9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正阳县**集团公司经理张某己人民币2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49、2012年11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李某戊人民币8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50、2009年12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胡某乙为职级提升所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

51、2011年4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梁某甲为职务调整所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

52、2008年10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余某某人民币10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53、2006年7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王某戊为职级提升所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54、2012年3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吴某甲为职务调整所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55、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吴某乙人民币15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56、2007年初至2011年4、5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何某乙人民币16万元,为其担任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57、2010年春节至2011年11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李某己人民币21万元,为其调整职务提供帮助。

58、2007年初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委**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李某庚人民币25万元,为其担任**等提供帮助。

59、2007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李某辛人民币25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60、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汤某甲人民币16万元,为其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61、2007年初至2009年底,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张某庚人民币20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62、2010年初至2012年11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张某辛人民币30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63、2006年底至2012年6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贺某某人民币60万元、美元2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64、2006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雷某某人民币25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65、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熊某某人民币15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66、2006年10月至2011年底,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闫某某人民币35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67、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4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廖某某人民币20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68、2009年11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殷某某人民币15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69、2011年4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张某壬人民币20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70、2008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左某乙人民币20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71、2007年初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秦某某为担任**所送予的人民币42万元。

72、2007年2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姚某某人民币20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73、2008年初至2011年9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邹某甲人民币47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74、2007年2月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十一次收受黄某甲为职务调整所送予的人民币40.5万元。

75、2011年初至2011年底,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李某壬人民币40万元,为其及妻子调整职务提供帮助。

76、2006年10月至2012年8、9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冯某甲人民币23万元,为其担任**等提供帮助。

77、2009年3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蒋某某人民币50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78、2006年11月至2012年8、9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冯某乙人民币43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79、2006年至2007年春节,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汤某乙人民币10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80、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刘某丁人民币10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81、2009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刘某戊人民币12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82、2007年春节前至2012年11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刘某己人民币25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83、2013年1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苏某某为职务调整所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84、2012年11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吴某丙人民币10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85、2007年4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六次收受鲁某某人民币31万元,为寇某某担任**、彭某某调整职务、邹某乙提拔重用、安排李某癸工作、杨某丙担任**、马某某担任**提供帮助。

86、2007年4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易某某人民币30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87、2011年上半年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张某癸为职务调整所送予的人民币32万元。

88、2012年10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周某丙人民币30万元,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89、2011年9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黄某乙人民币为其女儿调动工作所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90、2009年3月,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梁某乙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卡,为其担任**提供帮助。

91、2013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赵兴华利用担任正阳县**的职务便利,收受朱某乙为职务调整所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兴华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甲、叶某某、陆某某等证人证言;3、任职文件、会议记录、进人审批表、银行取款凭证等书证;4、银行卡等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兴华在担任中共正阳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45.8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10万元、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312097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  晶

                        代理检察员: 陈建伟

2014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兴华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8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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