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715号
被告人赵兴宇,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3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德洋,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镇**路**号附**号。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03年6月6日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2014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兴宇、刘德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文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赵兴宇、刘德洋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时代广场步行街,以少量含金粉末取得被害人文某某信任后,于次日以3.3公斤含铜粉末冒充含金粉末骗得被害人文某某现金人民币1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黄色粉末、含金固体、褐色粉末、黑灰色粉末等物证照片;
2.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兴宇、刘德洋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等;
7.手机电子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兴宇、刘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17.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兴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德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巽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共二百二十三页。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扣押的黄色粉末、含金固体、褐色粉末、黑灰色粉末等保存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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