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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兴路盗窃案)_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赵兴路,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207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保洁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新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兴路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12月14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7月5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7月17日本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7月24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2月28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墟沟派出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兴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赵兴路在海州至连云方向的B12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翚某某双肩包内钱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及越南盾280万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照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柏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害人翚某某陈述;

4.被告人赵兴路供述和辩解;

5.搜查、指认笔录及照片;

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兴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兴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兴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兴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兴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洋

2020年9月21

             

                       

附:

    1.被告人赵兴路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39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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