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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军左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赵军左,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道**里**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逮捕。1989年因盗窃被南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2年因盗窃被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因盗窃被西青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3000元;2019年因盗窃被红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9年11月5日释放。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军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军左经预谋后,窜至天津市**区**道**路**号出租房附近,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溜门入室,盗窃张某某放在屋内沙发上的白色VIVO手机一部(资料不详,估价部门不予受理)及黑色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300余元)一个后逃逸。案发后,被告人赵军左将手机变卖,将盗窃的大部分赃款挥霍,部分赃款经搜查扣押后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书证、物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军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左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军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军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军左认罪认罚,已经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保国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南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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