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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军方盗窃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赵军方,曾用名赵方,男,198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现租住武冈市**招待所**房。因犯盗窃罪,2009年2月13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20年1月1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04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军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军方窜至武冈东站附近一条小路一栋楼房楼梯口盗走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的龙头锁换掉,用该摩托车多次实施之后的盗窃行为。

2、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赵军方骑摩托车窜至武冈市**家属楼小区**栋卢某某的车库内盗走了三袋铜,次日早上7点多钟,被告人赵军方将三袋铜卖给武冈西站一个废品店老板,卖得现金430元钱。

3、2020年4月6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赵军方骑摩托车窜至武冈市**家属楼小区**栋黄某某车库内,盗走液晶电视机一台、六包芙蓉王香烟、一个手电筒。

4、2020年4月7日晚,被告人赵军方骑摩托车窜至武冈市**事务局家属楼围墙外,翻围墙进入家属楼后,在**栋家属楼肖某某的煤房内盗走50多瓶白酒,后将白酒分次搬至其在武冈线路段的租房内。

5、2020年4月8日晚,被告人赵军方骑摩托车窜至武冈市玉龙路**号李某某花圈店,盗走该店收银台内500元现金、2包芙蓉王、4包精品白沙香烟;窜至玉龙路**号华某某的农机店里,盗走该店内的一台红色数码相机;窜至玉龙路**号夏某某的种子店,因该店没有值钱财物,遂逃离现场;最后窜至玉龙路**号申某某的花圈店,盗走该店内700元现金。

6、2020年4月12日晚,被告人赵军方骑摩托车窜至武冈市辕门口菜市场附近,发现路边有三个副食店,潜入何某某的副食店内盗窃了数包散烟(芙蓉王、精白沙等)、500元现金;潜入王某某的副食店内盗窃了数条香烟(真龙中支香烟、芙蓉王、精白沙等);潜入尹某某的副食店内盗窃了数条香烟(芙蓉王、精白沙)、数包散烟、500元现金。

    被告人赵军方所盗现金共计人民币2200元,所盗物品经鉴定(未能鉴定部分除外)价值人民币11793元。

被告人赵军方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指认照片、领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补录手续、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曾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赵军方的供述和辩解;盗窃案视频光盘一张;被告人赵军方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军方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方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军方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赵军方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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