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赵军,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5********,土家族,文盲,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0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6年5月6日减刑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赵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赵军到本区**街**花园**街**号**栋**房内,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该处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及保险柜1个(内含价值为人民币197769元的金器1批及现金人民币3000元等),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赵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军的供述;2.同案人侯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田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购买发票等书证;9.搜查及扣押材料;10.户籍及前科材料;11.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焯霖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军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4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238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光碟6张,随案移送。
5.本案扣押的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3台,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证据开示表》1份。
8.《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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