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赵军舰,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林玲,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秭归县,住秭归县**镇**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军舰、林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4日至9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赵军舰、林玲经预谋后,组织卖淫女陈某某、谭某某、杜某某在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维也纳酒店从事卖淫活动10余次,从中获利6000余元。在卖淫活动中,赵军舰负责选择宾馆开房并将嫖客带至房间内,林玲负责给嫖客安排卖淫女并收取嫖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谭某某、杜某某、凡某某的证言;4.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赵军舰、林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舰、林玲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强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军舰、林玲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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