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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凯光盗窃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赵凯光,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组)。2008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2019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凯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4日3时许,在密山市**小区,被告人赵凯光将被害人王某某(男,49岁)停放的飞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43元。案发后,电动车已返还王某某。

    2.2020年7月16日3时许,在密山市**家属楼,被告人赵凯光将被害人牛某某(男,34岁)停放的钱江牌125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67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返还牛某某。

综上,被告人赵凯光盗窃2起,价值共计人民币2,510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凯光于2020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程某某、郭某某、周某某、车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凯光的供述和辩解;

5.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被告人赵凯光实施盗窃过程、行动轨迹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凯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凯光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梅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凯光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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