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赵凯光,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镇**街**委**组)。2008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2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2019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凯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4日3时许,在密山市**小区,被告人赵凯光将被害人王某某(男,49岁)停放的飞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43元。案发后,电动车已返还王某某。
2.2020年7月16日3时许,在密山市**家属楼,被告人赵凯光将被害人牛某某(男,34岁)停放的钱江牌125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67元。案发后,摩托车已返还牛某某。
综上,被告人赵凯光盗窃2起,价值共计人民币2,510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凯光于2020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程某某、郭某某、周某某、车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凯光的供述和辩解;
5.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被告人赵凯光实施盗窃过程、行动轨迹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凯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凯光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梅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凯光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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