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赵刘,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镇**村**街。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翠翠,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刘、刘翠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赵刘、刘翠翠经预谋开始从事银行卡买卖业务。2019年4月,被告人赵刘、刘翠翠明知贩卖给他人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诈骗,为了截留赃款,二人将被告人刘翠翠尾号25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卖给他人。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赵刘、刘翠翠发现刘翠翠尾号25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有钱款转入,后二人将该张银行卡挂失,并于当日在内蒙古阿荣旗市农业银行阿荣旗支行取出卡内所有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04056元。
经查,2019年5月14日,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科创园**幢**单元**楼的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他人以缴纳保证金等名义,电信诈骗人民币535万元,其中300万元转入被告人刘翠翠尾号25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35万转入广州柏赤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赵刘、刘翠翠被抓获归案。民警从被告人赵刘处查扣银行卡200余张,经过核对,其中165张银行卡系他人所有的有效银行卡。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赵刘的家中查获赃款人民币 40万,从被告人赵刘、刘翠翠处扣押赃款人民币33657元。侦查机关从其他接收赃款的账户追回人民币2421014元。
追回的赃款共计人民币2854671元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已冻结银行账户情况、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陈某某、安某某、刘某某某的证言及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赵刘、刘翠翠的供述与辩解;
4. 搜查笔录;
5. 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刘、刘翠翠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刘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刘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 飞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刘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刘翠翠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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