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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刚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赵刚,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街**,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于2019年1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赵刚在本市洪山区中国**大学图书馆门前,采取剪开车轮钢丝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此处捷安特牌ATX700-S型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2019年10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赵刚在本市洪山区湖北**大学**园7栋楼下,采取相同手段,盗走被害人冯某某停放此处捷安特ATX830型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23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赵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赃物均未能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刚的供述与辩解;4.武汉市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柳岚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刚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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