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利辉,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利辉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1月6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6时许,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和墨江县公安局警务站民警,在元磨高速公路上行线K261+500米处联合公开查缉,在对云******号越野车进行检查时,从该车后备箱一棕色行李箱内,当场查获51块毒品海洛因净重17845.79克,平均含量50.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笔录、提取毒品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利辉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利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速萍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利辉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7845.79克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4、**酒店住宿登记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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