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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勇、张玉发等人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149号

被告人赵勇,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玉发,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庄**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楼**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3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2017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3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9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6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勇、张玉发、韩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2月1日、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分别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4日、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6日、2019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17日6时许,被告人张玉发因摊位位置、行业竞争问题与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在晋江市**镇**村**厂门口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互殴。期间,被告人张玉发持水果摊位一西瓜刀砍伤被害人杨某甲背部、手指;砍到杨某乙腿部等部位,并致杨某乙手机、手表损坏,后被告人张玉发之子张标又将杨某甲的音响砸坏。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

2、被告人张玉发为了不让被害人杨某甲在上述地点摆摊经营,便叫被告人赵勇帮忙教训被害人杨某甲。2018年8月21日6时许,被告人赵勇纠集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到被害人杨某甲上述摆摊地点,经被告人张玉发现场指认后,被告人赵勇向被害人杨某甲购买水果,以缺斤少两为由无故责备被害人杨某甲,并让被告人韩某某从车上拿一根其事先准备的木棍欲对被害人杨某甲实施威胁、恐吓等行为,迫使被害人杨某甲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赵勇、韩某某、张某某打砸被害人杨某甲水果摊位上的水果,造成损失人民币4082.3元。案发后,被告人赵勇、韩某某、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2100元并取得谅解。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赵勇经通知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东石边防派出所投案。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韩某某、张某某经通知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东石边防派出所投案。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张玉发在晋江市**镇**村**厂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的照片;

2.书证: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前科劣迹材料、通话记录清单、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杨某丙、蔡某某、洪某某、陈某甲、林某某、秦某某、张某某、陈某乙、何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勇、张玉发、韩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勇、张玉发、韩某某、张某某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勇、韩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检察员:许团圆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玉发、韩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赵勇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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