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赵勇,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镇**村**街**号。因吸毒,于2015年3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义群,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镇**社区居委会主任,住闽侯县**镇**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勇、许义群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6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3月10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5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20日,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福建***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位于闽侯县上街镇的书香领寓房地产项目的土建水电工程及附属工程由**公司承包,工程造价约定按市场约定方式结算。温泉公司委派李某丁、施某某、黄某丙三人具体负责书香领寓项目。***公司委派担任副总经理的被告人赵勇作为开发商代表在项目工地进行管理。
2009年年底、2010年年初,在**公司项目进场后,**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丁雇请他人为工地供应砂石,被告人赵勇要求李某丁等人将砂石供应项目交由其承包。被告人赵勇及其下属黄某某来到李某丁等人项目部办公室,被告人赵勇言语威胁被害人李某丁、施某某、黄某丙等人将砂石供应项目交由其承包,不得交由他人运输砂石,黄某某亦在旁帮腔、助威,被害人李某丁、施某某、黄某丙等人最终被迫接受由赵勇供应砂石。2010年至2013年期间,涉案砂石项目陆续结算支付,该项目共计结算金额人民币4069274元。
在施工过程中,**公司将其承包的水电工程项目交由李某甲等人承揽施工。被告人许义群联系朋友林某甲,表示能够拿到书香领寓项目二期水电工程项目的承包权,双方还协商取得该项目后,被告人许义群占股三分之二、林某甲占股三分之一。2010年3月左右一天上午,被告人许义群带林某甲来到项目部办公室找到被害人施某某,表示要承包书香领寓二期水电工程,遭到被害人施某某拒绝后,被告人许义群动手殴打施某某脸部一巴掌。事后,被害人施某某等人害怕再次受到人身威胁,不得不让原承包人员李某甲退出项目,被迫将二期水电工程项目交由被告人许义群及林某甲承包。2010年至2013年期间,涉案水电工程项目陆续结算支付,该项目共计结算金额人民币2836739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赵勇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许义群在闽侯县**镇**社区居委会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清单、转账摘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判决书、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温泉公司回复函、委托书、营业执照、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帐本、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工程结算审定书、付款证明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赵某某、林某甲、李某甲、林某乙、黄某乙、洪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林某丁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丙、施某某、李某丁、黄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勇、许义群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勇、许义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勇、许义群以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勇、许义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勇、许义群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勇、许义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
2020年5月21日
附注:
(一)被告人赵勇、许义群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70598****、1395022****)。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三)证人名单。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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