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赵勇,男性,19**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大理市,身份证号53290119**********,回族,中专文化,个体,家住大理市下关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勇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重报,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9日重报,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赵勇伪造《房屋他项权证》、《公证书》、《大理市房权证》,冒用赵某某的身份与曹某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骗取曹某资金27万元。
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赵勇伪造《房屋他项权证》、《公证书》、《大理市房权证》,冒用余某某的身份与曹某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骗取曹某资金37万元。
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赵勇伪造《房屋他项权证》、《公证书》、《大理市房权证》,冒用李某某的身份与曹某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骗取曹某资金30万元。
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赵勇伪造《房屋他项权证》、《公证书》、《大理市房权证》,冒用曹某某、周某某(夫妻关系)的身份与曹某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骗取曹某资金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与供述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资金159万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仲双
2020年4月22日
附:
1.侦查卷宗五册;
2.被告人赵勇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