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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勇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赵勇,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晚21时许,被告人赵勇送其舅舅吴某甲回家。吴某甲与吴某乙、吴某丙兄弟三人在家中商议赡养老人及财产分配问题。22时30分许,赵勇与吴某乙儿子吴某丁因财产分配意见不同发生口角并相互抓扯。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也上前帮忙,四兄弟一起与赵勇抓打到屋外场坝中,并致赵勇摔下场坝边的埂子。赵勇兄弟赵某某赶到现场得知赵勇被打后,便与吴某丁兄弟四人互相辱骂,赵勇也回到院坝内,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赵勇与吴某丁持木棒打斗,赵勇猛击吴某丁头部一棒致其当场倒地昏迷。事后,赵勇积极参与送吴某丁去医院抢救,吴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吴某丁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赵勇在医院被民警口头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通话清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辛、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勇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现场等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智

检察官助理:李佳丽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1张。

3.被害人亲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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