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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勇林盗窃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赵勇林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8********,汉族,泰州市人,文盲,无业,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赵勇林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被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勇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勇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勇林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午夜、2019年11月14日凌晨3、4时许,在姜堰区**医院停车棚,采用破线搭电的方式盗窃作案2次,窃得被害人曹某某福满临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被害人宋某某红豆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泰州市姜堰区价格认定分局认定,两辆电动三轮车的价格分别为人民币1680元和230元,合计人民币1910元。

被告人赵勇林于2019年11月14日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追回红豆牌电动三轮车,并发还被害人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红豆牌电动三轮车的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缪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宋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勇林的供述与辩解;

6.泰州市姜堰区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8.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盗窃现场监控视频、路面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勇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勇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勇林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勇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沐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勇林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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