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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勇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048号

被告人赵勇,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荣县**镇**。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1月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5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赵勇在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阳光100T1栋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摩托车停放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33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欧妮雅牌ONY1000DQT-3A两轮电动车(川A68586)盗走。当日17时许,赵勇到重庆市渝中区外滩摩托车配市场内,以7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两轮电动车销赃。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赵勇被侦查民警抓获。赵勇于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现涉案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重庆市江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勇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勇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雷

          2020年11月9

附:

1.被告人赵勇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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