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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勇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赵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7********,满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乡**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份,被告人赵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63-2号哈尔滨市合鑫空调公司办公室,谎称黑龙江省**局领导用钱为由,分五次骗取被害人庄某某共计73,000元人民币。

2.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赵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世界商城三楼,谎称为黑龙江省**局领导买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一部价值8,688元人民币的苹果手机。

3.2019年6月9日,被告人赵勇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黑龙江省测绘局,虚构自己系黑龙江**建筑公司负责人,以卖建筑设备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5,0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赵勇共实施诈骗犯罪三起,共计96,688元人民币,赃款被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赵勇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买卖协议、证明、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卡、手机银行转账记录、苹果手机发票;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勇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海楠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勇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1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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