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二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赵勐,曾用名赵猛,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码532526199505060074,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文化,住弥勒市**镇**路**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28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86438元人民币,而后将犯罪所得用于赌博等支出。其中盗窃19起,涉案金额47468.01元,信用卡诈骗23起,涉案金额22369.99元,诈骗2起,涉案金额16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盗窃罪
1.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赵勐以帮助余某某从花呗套现为名,骗取余某某的花呗信息,以虚构消费的方式,将余某某花呗账户资金4000元秘密支付到消费平台,扣除部分费用后将余款转至被告人赵勐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或其绑定的尾号为7272的农行卡账户中。
2.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赵勐以帮助张某甲提升授信额度为名,骗取张某甲的花呗、借呗、支付宝信息后,将张某甲花呗账户资金7元秘密支付给资某某、将张某甲花呗账户资金20782.09元秘密支付到沐机手机店,后扣除部份款项后将余款19119元转回至张某甲的支付宝账户再秘密转到赵勐本人名为“弥勒市皿力商贸”的支付宝账户;同时,被告人赵勐还用张某甲的支付宝秘密从借呗借到12000元放款至张某甲的支付宝账户后再秘密转至赵勐本人名为“弥勒市皿力商贸”的支付宝账户,被告人赵勐从张某甲的支付宝花呗、借呗账户中先后3次共计窃取32789.09元。
3.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赵勐秘密登录张某乙的微信账户,将张某乙微信绑定的建行卡上的50元资金消费挥霍。
4.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勐以帮助陈某乙提升花呗授信额度为名,骗取陈某乙的支付宝花呗信息后,将陈某乙的支付宝花呗资金3999元秘密转至赵勐本人控制的其他账户中,随后删除账单。
5.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勐以帮助李某某提升花呗授信额度为名,骗取李某某的支付宝信息后,秘密将李某某的蚂蚁金服备用金500元转到其他账户,扣除部分费用后将余款转至赵勐本人的支付宝账户或其绑定的尾号为7272的农行卡账户中,同日,被告人赵勐秘密将李某某支付宝账户的200元和600元2次支付到其本人的名为“慢慢来吧”的支付宝账户。3次共计窃取李某某蚂蚁金服和支付宝资金1300元。
6.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赵勐冒用张某乙之名登录张某乙微信并发布花呗代还信息,之后以帮助兰某某还款为名骗取兰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信息后,先后4次秘密从兰某某支付宝绑定的民生银行卡向赵勐本人名为“慢慢来吧”的支付宝发出四个红包,金额分别是500元、300元、200元、1000元。4次共计窃取兰某某民生银行卡资金2000元。
7.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赵勐以帮助吴某某提升花呗授信额度为名,登录吴某某的微信账号之后,两次秘密将吴某某微信账户内2000元转到其朋友刘某某的名为“玩世不恭”的微信账户中,而后又将该笔资金转至赵勐本人尾号为7272的农行卡上。2次共计盗窃吴某某微信资金2000元。
8.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勐以帮助彭某某办理信用卡贷款为名,登录彭某某的微信后,秘密将彭某某微信账户内34元支付到其朋友刘海进的微信“玩世不恭”账户中,同日,被告人赵勐登录彭某某的花呗,通过虚构消费方式,秘密将彭某某花呗资金296.92元支付到*树相,随后再转到赵勐本人的支付宝或微信账户中。2次共计盗窃彭某某花呗和微信资金330.92元。
9.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赵勐以帮助赵某甲提升信用卡授信额度为名,骗取赵某甲的支付宝信息后,以虚构交易方式,秘密将赵某甲支付宝账户内499元以购买商品的消费方支出,而后再转回到赵勐本人控制的相关账户,次日将赵某甲的蚂蚁金服备用金500元直接转到赵勐的名为“慢慢来吧”的支付宝账户。2次共计盗窃赵某甲支付宝和蚂蚁金服资金999元。
二、信用卡诈骗罪
1.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赵勐以帮助张某乙提升信用卡授信额度为名,骗取张某乙的信用卡信息后,通过虚构消费方式,分别将张某乙广发银行信用卡资金850元支付到建水县国泰酒店、将张某乙平安银行信用卡资金1500元支付到弥渡县牵手休闲会所,扣除部分费用后将余款转至到赵勐本人的支付宝账户或其绑定的尾号为7272的农行卡账户中,共计骗取张某乙的信用卡资金2350元。
2.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赵勐以帮助王某甲提升信用卡授信额度为名,骗取王某甲的信用卡信息后,通过虚构消费方式,将王某甲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资金900元支付到建水县彩虹庄园农业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4日再次将王某甲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资金1000元支付到建水县湘建百货经营部,扣除部分费用后将余款转至赵勐本人的支付宝账户或其绑定的尾号为7272的农行卡账户中,上述2次骗取王某甲的信用卡资金1900元。
3.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赵勐利用代还信用卡的便利,冒用姜某某的信用卡,以虚构消费方式,将姜某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资金100元支付到蒙自平安按摩院、2019年10月21日将姜某某的广发银行信用卡资金109元支付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姜某某的民生银行信用卡资金160元支付到蒙自雪意服装店,扣除部分费用后将余款转至赵勐本人的支付宝账户或其绑定的尾号为7272的农行卡账户中。上述3次共计骗取姜某某信用卡资金369元。
4.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勐以帮助他人代还信用卡为名,冒用詹某某的信用卡,以虚构消费的方式,将詹某某广发银行信用卡资金901元支付到蒙自英尚美妆店,扣除部分费用后将余款转到赵勐的支付宝账户或其绑定的尾号为7272的农行卡账户中。
5.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勐以帮助彭某某办理信用卡贷款为名,骗取彭某某的信用卡信息后,通过虚构消费方式,将彭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资金830元支付到开远市花缘巧遇鲜花店、将彭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资金100元支付到蒙自亮点服装店,扣除部分费用后将余款转至到赵勐本人的支付宝账户或其绑定的尾号为7272的农行卡账户中。上述2次共计骗取彭某某的信用卡资金930元。
6.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赵勐以帮助白某某提升信用卡授信额度为名,骗取白某某的信用卡信息后,通过虚构消费方式,将白某某广发银行信用卡资金1000元支付到蒙自蓝巢歌舞厅,扣除部分费用后将余款转至赵勐本人的支付宝账户或其绑定的尾号为7272的农行卡账户中。
7.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赵勐以帮助赵某甲提升信用卡授信额度为名,骗取赵某甲及其丈夫赵某乙的信用卡、支付宝信息后,通过虚构消费方式,将赵某甲平安银行信用卡资金1900元支付到蒙自衣秀百货店、将赵某甲平安银行信用卡资金950元支付到蒙自巧妹百货店、将赵某甲广发信用卡资金700元支付到建水县红鑫电器经营部、将赵某甲广发信用卡资金2000元支付到建水县文泰酒店、将赵某甲广发信用卡资金1999.99元支付到建水县文泰酒店,同年11月3日,被告人赵勐又将赵某甲广发信用卡资金2000元支付到建水县薇薇新娘婚纱摄影部、将赵某甲广发信用卡资金300支付到弥勒昊邦酒店有限公司、将赵某甲广发信用卡资金700支付到弥勒昊邦酒店有限公司;同年11月2日,被告人赵勐又将赵某乙广发信用卡资金1100元支付到蒙自市西邦建材有限公司、将赵某乙平安信用卡资金2000元支付建水术美美容有限公司、将赵某乙平安信用卡资金1100元支付红河县红河谷家具城、将赵某乙平安信用卡资金170元支付蒙自如意鞋店,扣除部分费用后将余款转到赵勐的支付宝账户或其绑定的尾号为7272的农行卡账户中。上述12次共计骗取赵某甲、赵某乙信用卡资金14919.99元。
三、诈骗罪
1.2018年6月1日,被告人赵勐虚构商铺尚未出租的事实,先后分别与赵某丙和陈某甲签定弥勒市湖泉尚景二期A-59号商铺转租合同,收取了赵某丙全款14600元和陈某甲部份定金后将钥匙交给二人,之后陈某甲即经营使用该商铺。被赵某丙发现后被骗后,被告人赵勐又采用编造谎言、隐匿等方式逃避被害人向其追索债务。
2.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冒名登录张某乙的微信账号后以张某乙之名在张某乙朋友圈向其亲属张某丁借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微信转账的2000元。
被告人赵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电子账单截图、租房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赔款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及照片;3.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4.被害人张某甲、赵某甲、赵某丙等人陈述;5.证人陈某甲、徐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赵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通过互联网或通讯终端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勐一人犯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有双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张某丁自书情况说明1份、陈某乙询问笔录1份、赵勐讯问笔录1份、张某丁电子账单1份、赵勐微信聊天截图1张、王某乙银行账户交易清单1份、赔款收据8张、谅解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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