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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勤贪污、受贿等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职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赵勤,女,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证号码:5201031970********,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单元附**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号,工作单位:贵阳市南明区**人员,贵阳市南明区**院院长。于2019年4月2日被贵阳市南明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当日执行。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勤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次日执行,现被告人赵勤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南明区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赵勤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为辅侦查赵勤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犯罪行为。贵阳市南明区监察委员会经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勤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经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勤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将贵阳市南明区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赵勤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与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移送的赵勤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进行并案审查。

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决定将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延长15日。2019年11月7日,本院将本案退回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一次重报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2日,本院决定将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延长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赵勤在担任贵阳市南明区**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万元。具体如下:

(1)收受设备供应商刘某某10万元好处费:

2013年12月,**院在与金某某(姚某某)等人签订《医疗合作协议》,合作开展医疗业务。2014年初,金某某等需要购置开展医疗业务的配套医疗设备,被告人赵勤推荐了供应商刘某某给金某某等人,并让刘某某在报价单中虚增报价10万元。后金某某等人采纳了赵勤的推荐,从刘某某处采购了价值80余万元的医疗设备,刘某某获得设备款后,分四次将虚增的10万元交给赵勤,赵勤全部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消费。

(2)收受电梯供应商苏某某好处费2万元

2014年2月,**院需采购一部医用电梯,赵勤通过其丈夫胡某某的介绍认识了电梯供应商苏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采购电梯,苏某某在向**院供应电梯,结算了电梯款后,通过胡某某送给赵勤好处费2万元,赵勤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消费。

2、赵勤在担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虚增人员工资,虚列、虚增支出,重复报账,虚开发票报账、收取资金不入账等方式套取**院公款共计2558273.97元。具体如下:

(1)通过电梯供应商苏某某虚开发票方式贪污4万元

2014年2月,**院需采购一部医用电梯,赵勤通过其丈夫胡某某向苏某某的贵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电梯,双方签订购买协议并约定协议总价24.8万元,分三次支付。后苏某某如约为**院安装了电梯,**院也按约定支付了前两期的电梯款。2014年10月,在结算尾款时,赵勤要求苏某某多开4万元发票用于冲账,苏某某按照赵勤的要求开具了三张共计28.8万元的电梯发票交给赵勤。后赵勤安排**院出纳王某从**院报账后,将虚增的4万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

(2)采取收款不入账方式贪污**院30万元搬迁费

2012年下半年,花果园兰花广场片区展开拆迁工作,**院在搬迁范围内。赵勤在**院搬迁时,以**院的名义向拆迁方索要搬迁费,在获得30万元搬迁费后,采取不入帐的形式,将该30万元据为己有。

(3)利用已付款的医疗设备发票贪污**院48万元公款:

2014年初,赵勤以开展合作医疗名义引入姚某某(金某某)等人投资开展合作医疗,期间由姚某某等人采购了部分医疗设备。其中以68万元价格向设备供应商袁某某采购了一批供应室、手术室、病床及病床呼叫系统设备,姚某某等人已付款48万元。后姚某某等人与**院解除合作,尚未支付的设备款转由**院承担。袁某某开具了68万元的发票找**院,赵勤安排财务人员支付袁某某20万元尾款后,又利用该发票,从**院套取了48万元公款归其个人使用。

(4)以污水处理工程名义套取29.315万元公款:

2016年5月,南明区卫计局下发通知要求**院进行污水处理系统改造,可以获得专项匹配资金。赵勤找到贵阳南后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某,请郑某某帮忙套取该笔资金,并承诺得到资金后支付10万元的装修尾款给南后公司。后郑某某同意,并以南后公司名义编造了申报材料,向南明区卫计局申请匹配专项资金。2017年5月,南明区卫计局向**院拨付资金393150元,赵勤联系个体户周成银虚开了工程发票,将393150元公款套取出来,存入了**院办公室主任周某某的卡中。后赵勤安排周某某将其中10万元支付给郑某某,剩余部分由赵勤支配使用。

(5)虚列药品支出贪污**院五室升级改造项目款110030.64元

2017年,**院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了“五室升级改造”项目,赵勤将该项目承包给贵阳南后建筑有限公司,约定建设费用20万元。后南后公司郑某某配合赵勤编造了五室改造的项目预算等申报材料,从南明区卫计局获得审定资金36万余元,之后按照规定南明区卫计局拨付进度款21万余元到**院,赵勤安排将其中10万元支付给了南后公司郑某某。之后赵勤为了将项目剩余资金套取出来,找到药品供应商:贵州****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汪某某,由汪某某以科渝奇鼎公司名义向**院虚开了一张金额为110030.64元的药品发票交给赵勤,赵勤利用该发票,以支付药品款名义将上述11万余元套取出来。汪某某之后扣除开票税费后将所剩的9.1万元交给赵勤,赵勤将钱用于个人消费。

(6)2014年至2018年通过虚列人员工资方式套取**院公款1150440.33元: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赵勤以为**院开设食堂需要资金和给其本人发放医疗业务管理工资名义,安排**院财务人员王某某和郭某某,采取虚列、虚增**院医疗人员、公卫人员及保洁人员工资的方式,从**院套取公款。从2014年至2018年共计套取资金1813440.33元。赵勤供述食堂是真实存在并由其开支,每月真实支出1.3万元,从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共计51个月支出66.3万元。除去食堂开支剩余的1150440.33元均被赵勤个人占有并使用。

(7)虚增儿保及居民健康档案补助套取**院公款184653元

2012年11月,赵勤安排**院财务人员以虚列“补发2011年儿保、妇保管理补助”的方式,从**院套取公款55530元。2012年12月,赵勤安排**院财务人员以虚列“补发2011年居民健康档案补助”的方式从**院套取公款129123元。上述两笔资金被赵勤安排财务人员存入张某某的卡中,由赵勤实际支配使用。

3、赵勤为掩盖其贪污行为,隐匿、**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1)2016年赵勤为掩盖其贪污行为,组织**院财务人员王某某,对**院2014年及2015年的原始会计凭证和现金日记账进行了修改,用伪造的凭证和现金日记账替换了原始的凭证和现金日记账。之后赵勤将2014年的现金日记账交给了王某某,让王某某帮忙隐匿,又将替换下来的原始财务资料工资表和2015年的现金日记账进行了销毁。

(2)2017年,赵勤为掩盖其贪污行为,组织**院财务人员郭某某,办公室主任周某某对**院2016年至2017年的原始会计凭证和工资表进行了修改,用伪造的会计凭证和工资表替换了原始的凭证和工资表。并将原始工资表和凭证隐匿。

(3)2018年,赵勤为掩盖其贪污行为,对抗贵阳市纪委检查,组织**院财务人员郭某某,办公室主任周某某对**院历年的原始的工资表进行了修改,用伪造的工资表替换了原始的工资表,并将原始工资表隐匿。

案发后,赵勤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退交赃款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销毁的**院会计账簿;2.书证:赵勤的户籍信息、工作及职务相关材料,**院单位性质材料、赵勤被党纪、政务处分的材料,合作医疗的相关材料,**院污水处理工程、五室改造工程相关材料,**院购买医疗设备、药品相关材料,**院历年发放人员工资材料,赵勤银行流水,张某某银行流水,**院银行流水。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等多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勤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会计师事务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勤作为贵阳市南明区***卫生院的院长,**院院长的身份和统筹管理**院所有事务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虚增人员工资,虚列、虚增支出,重复报账,虚开发票报账、收取资金不入账等方式套取**院公款,共计2558273.97,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勤作为**院院长利用其负责**院所有事务的职务便利,为向其行贿的相关人员从**院获得采购项目提供便利,收受两名行贿人所送的好处费,共计12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被告人赵勤为了掩盖其贪污行为,应付检查,隐匿并**院的会计凭证、财务账簿,被隐匿或销毁的会计凭证、财务账簿涉及金额超过5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勤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赵勤系因涉嫌贪污被贵阳市南明区监察委调查,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贪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就受贿部分构成自首,就贪污部分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亮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勤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监委调查案卷材料共贰拾伍册,散卷材料壹份,物证壹份

3.公安机关侦查案卷材料共肆册

4.检察机关案卷壹册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换押证壹份

7.辩护人情况:蒋波(180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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