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532号
被告人赵华,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黑龙江省依兰县**乡**村**屯,在沪居无定所。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赵华和被害人张某某约定以被告人赵华的名义贷款为被害人购买车辆。2020年6月30日4时许,两人同住于本区**路**号**酒店**房间,被告人赵华趁张某某熟睡之际,窃得其双肩包内人民币10万元。嗣后,被告人赵华携款逃逸。
同日,被告人赵华被抓获,到案后仅作了部分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赵华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了部分犯罪事实。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被窃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到其店里购车,但车辆贷款信息系被告人赵华的事实。
4.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赵华扣押了涉案赃款,后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5.接受证据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张某某提取钱款的银行流水。
6.接受证据清单、光盘一张、监控说明,证实被告人赵华盗窃后离开酒店的过程。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赵华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怡平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华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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